【项目概况】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于小信号放大及参数可视化技术的泵机智慧综合测试系统的研发与应用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816室)获取谈判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KY-BZZHCSXT-YFYY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函号:鄂采计[2021]-15944号
3、项目名称: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于小信号放大及参数可视化技术的泵机智慧综合测试系统的研发与应用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预算金额:人民币7.2万元
6、最高限价:人民币7.2万元
7、采购需求:
采用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于小信号放大及参数可视化技术的泵机智慧综合测试系统,开展一次泵机效率测试,测试泵机的效率。
8、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竞争。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金属结构类和机械电气类2个及以上专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资格证书 ;
(3)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供应商自行出示声明);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816室)
3、方式:
现场领取纸质谈判文件,领取谈判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见谈判公告后附表)、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4)供应商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可通过信用服务窗口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需提供查询截图,具体以谈判之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5)供应商报名表(见谈判公告后附表)。
注:提供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且装订成册(供应商报名表单独提供),复印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不予退还,文件售后不退。
4、售价:3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1年12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3楼312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封装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五、开启
1、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3楼312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http://slt.hubei.gov.cn/sltzzq/hbwri/)和“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hubeihuaao.com.cn)网址上发布。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
联 系 方 式:150****07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286号
联 系 方 式:027-6539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淑冉
电 话:027-65390770
附表:
1.供应商报名表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于小信号放大及参数可视化技术的泵机智慧综合测试系统的
研发与应用项目供应商报名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全称) (公章)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编号)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 (编号) | ||
计量认证资格证书 | (编号) | ||
信用证明材料 |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报名时间 | |||
说明:
(1)表中“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的工作人员,应为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表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时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本表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不予退还。
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明:(1)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则无需提供上述声明函。
(2)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填写本声明函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货物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适用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属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2. (标的名称)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属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明:
(1)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则无需提供上述声明函。
(2)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填写本声明函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货物类项目 :如产品制造商均为监狱企业,应均应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工程或者服务类项目:如投标人为监狱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说明:
(1)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则无需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2)本企业对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5号